申请人:陈进华
委托代理人:泉州丰泽中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77485号“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7222号“SMET”商标、第4336080号“METS”商标、第17752338号“U MEET”商标、第3918583号“相遇XIANGYU”商标、第19452781号“今相遇及图”商标、第13018291号“M&ET及图”商标、第1786735号“M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读音、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METinitaly”商标的保护性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ET”可译为“相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