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784801号“塔司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塔司令 49784801

阅读:30952 2021-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金虞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84801号“塔司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塔司令”具有丰富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第9类商品上已有不少含有“司令”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

  申请人:上海金虞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84801号“塔司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塔司令”具有丰富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第9类商品上已有不少含有“司令”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在小程序中使用申请商标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司令”,将含有该文字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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