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鸟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08952号“同邻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9913号“同生活”商标从含义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6日
申请人:小鸟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08952号“同邻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9913号“同生活”商标从含义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