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313110号“湘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湘江 47313110

阅读:184754 2021-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嘉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先强(福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13110号“湘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753号“湘江XIANG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公…

  申请人:江西嘉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先强(福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13110号“湘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753号“湘江XIANG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店搬迁”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营业场所搬迁;文档的计算机管理;办公室机器和设备出租;打字;文件复制;照相复制;速记;誊写;文字处理;文秘服务;应接电话(为外出客户);为他人预订报纸;订阅报纸(为他人);会计;簿记;审计;绘制帐单;帐目报表;拟备工资单;税务准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59199号“湘江948”商标、第46276624号“湘江渔粉”商标、第46085704号“相江”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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