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447889号“everba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verbab 43447889

阅读:168100 2021-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其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携百佳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4日对第43447889号“everba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除抢注申请人“everbab”商标之外,还在其他类别多次抢注他人知名商标…

  申请人:上海其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携百佳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4日对第43447889号“everba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除抢注申请人“everbab”商标之外,还在其他类别多次抢注他人知名商标,明显不具有正当的商标使用目的,具有明显攀附知名商标的恶意性。二、争议商标与第23032318号“everb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everbab”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恶意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如若维持注册,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缙嘉科技的关联关系证明;缙嘉科技荣誉资质证明及详细介绍材料;申请人“everbab”眼罩产品及收纳袋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单据;申请人“everbab”眼罩产品销售证据;申请人“everbab”眼罩产品宣传推广材料;申请人“everbab”眼罩产品所获荣誉材料;申请人全部“everbab”商标注册明细;被申请人全部抢注商标的具体信息;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everbab”眼罩产品的销售、宣传及所获荣誉材料证明其“everbab”眼罩产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everbab”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申请人“everbab”商标藉以知名的眼罩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性。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四、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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