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兴商房地产经纪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5日对第36587992号“兴商地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服务项目上的相同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兴商”知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一致,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信息及第一家门店照片和陆续其他门店照片;申请人部分所获荣誉;申请人近些年行业排名;申请人近几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近几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兴商”品牌部分户外广告照片;申请人所获社会荣誉及认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建筑学服务等服务上,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明其商号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上的知名度,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测量、建筑学服务等服务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关联性较弱,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测量、建筑学服务等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会对申请人商号造成损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主要证明其商标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上的知名度,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申请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