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羊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93226号“秦岭五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32064号“琴嶺福QINLINGFU”商标、第41574390号“秦五福”商标、第41575826号“秦五福”商标、第1335216号“五福及图”商标、第1336532号“五福及图”商标、第3438554号“五福WUFU及图”商标、第6753223号“五福WUFU”商标、第9053646号“五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的权利所有人存在闲置使用商标、浪费社会公共资源之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质证明文件、发票、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肉、木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秦岭五福”,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的显著识读汉字“琴嶺福”、“五福”和引证商标二、三、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权利人的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