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25195号“嗷哩游戏 Aoli G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01476号“ao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019184A号“ao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12586A号“ALIG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乐器出租、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中英文商标“嗷哩游戏 Aoli Game”,其英文“Aoli Gam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英文“aoli”和引证商标三,且申请商标汉字“嗷哩”与引证商标一、二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