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本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73812号“WutaCam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名下的APP名称和网址域名,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51312号“WUTA相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58688号“Wu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恶意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APP信息介绍、域名证书以及备案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予以维持,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WutaCamera”,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Wuta”,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