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啾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30548号“JOJO 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8363号“JOJO NATURAL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504909号“JOJO READING ACADE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90204号“JOJ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查询、其他商标信息、使用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笔、杂志(期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JOJO ART”,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有“JOJO”,且呼叫相近,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为系列商标,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