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俊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85274号“蒲田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蒲田”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莆田”字形近似,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