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盟文化创意(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77739号“CARDM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1898号“CARDON COSAS NUESTRAS及图”商标、第6661901号“CARDON COSAS NUESTRAS及图”商标、第10312174号“凯德盟CAD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CARDMON”与引证商标一中“CARDON”、引证商标三中“CADMON”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