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恒诺五金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75557号“古莱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80153号“古莱驰GULAICHI”商标、第1210526号“古驰”商标、第1208515号“古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古莱驰”与引证商标一中“古莱驰”文字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古驰”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手提箱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裘皮、皮箱、手提箱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