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孙大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28014号“张 國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616551号“国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进入撤销注册商标复审阶段,上述两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联关系说明、合同、发票、申请人产品宣传及推广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注册,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肽”,“肽”是一类化合物的通称,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结论不会产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