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七星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22590号“老顽固 LONG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1994782号“老顽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不存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