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润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57344号“润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1607类似群组商品进行复审,放弃在其余类似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第41640126号“润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商标局作出的《部分商标驳回通知书》还引证了第7001036号“祥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607类似群组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1607类似群组以外的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润祥”与引证商标一“润祥”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年画、书画刻印作品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宣传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