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壹本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77904号“益禾 益禾 烧仙草 YI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7869号“益禾堂 原沏茗作·鲜饮茶番 MILK&TEA及图”商标、第23148222号“益禾堂”商标、第36713474号“御茶 益禾”商标、第23552589号“李吉他 LEE GUITARS及图”商标、第23552595号“李吉他 LEE GUITARS及图”商标、第40692880号“益禾烤奶”商标、第44703040号“益禾记”商标、第44039597号“YIHE”商标、第43777419号“益禾茶”商标、第43300141号“益禾堂一烤奶一”商标、第42922034号“益禾堂 青春”商标、第44661052号“图米益禾堂”商标、第44571588号“一点 益禾堂”商标、第44141226号“益禾茗茶”商标、第44056490号“益禾烤奶总部”商标、第44048908号“益禾总部”商标、第43961162号“益禾堂 那超店”商标、第43848109号“茶道 益禾堂”商标、第43518746号“益禾 醇臻 畅饮年轻这一杯!”商标、第43494880号“益禾堂 GOOD DREAMS”商标、第43326605号“益禾堂蓝天 天天畅饮年轻这一杯”商标、第42914972号“益禾烤奶 心中有你 畅饮年轻”商标、第37188934号“益禾”商标、第6292907号“禾阳农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已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至二十二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四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九至二十四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益禾 益禾 烧仙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含有相同中文部分“益禾”,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