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日进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千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71882号“澳利旺 AOOLI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35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66320号“傲虎AO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88564号“欧利旺AOLI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LED安全灯、吊灯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