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易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30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3168号“易道食品YIDAOSHI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03327号“易道YI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04396号“易道YI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81437号“道易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260222号“道易 本草 DAOYI MATERIA MEDI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519118号“道易 本草 DAOYI MATERIA MEDI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容易被识别为汉字“易”,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汉字“易道”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中药材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