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润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方广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10478号“水润SHUIR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5545号决定,于2021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天津市东方广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7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兽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存疑,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经过申请人的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供的证据为无效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印件):1、百度百科关于过氧化氢及兽医用化学药品制剂的介绍;2、被申请人2020年1月-9月生产标有复审商标的“过氧化氢”产品标签;3、标有复审商标的品牌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4、“浓过氧化氢溶液”上市申请受理通知及注册检验验收通知。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交与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的业务范围不涉及“兽医用化学制剂”的生产。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所涉及的商品为“过氧化氢”商品,属于第1类,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商品无关。3、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标签为自制证据。4、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未出现复审商标,涉及的商品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5、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只能证明其产品进入市场需要进行审批,不能证明其产品已经投入市场进行使用;且该部分证据显示的商品为“过氧化氢”商品,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2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兽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证据所涉及的商品为过氧化氢,“过氧化氢”商品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化学制剂”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类似群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