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塞芬尼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29340号“SKI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53475号“SK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细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现处于驳回复审评审分案阶段,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SKINS”与引证商标“SKIN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衣、医用防护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压力衣、外科和医疗用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