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916381号“快乐芒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04451号“快乐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22210号“快乐芒果 HAPPY MAN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26294号“快乐芒果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已就本案作出共存声明。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页、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在本案中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高度近似,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