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长兴豪布思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11640号“HOP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6267号“HOPEC及图”商标、第8406272号“HOPERISE”商标、第8206377号“HOP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专用期已届满,尚未申请续展,现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壁挂;地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无论引证商标二是否申请续展,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