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神指奇动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博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87735号“神指宝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8719号“神秘宝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审查标准来看,两商标也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公司字号,应依法获得保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从事行业不同,实际消费群体不同,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神指宝盒”与引证商标文字“神秘宝盒”仅存在一字之差,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