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28542号“随心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62206号“随心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766569号“随心炒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151249号“随心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86073号“随心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包子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方便米饭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