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72366号“新农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新农通”,经查“新农通”为我国首个专为广大农村用户提供服务的“三农”信息手机媒体新产品。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