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12148号“都在马路边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经查,在先已有被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