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记生物技术(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18091号“SCIG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6151229号商标、第61512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人工授精用精液;兽医用药”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现两件引证商标仍为“疫苗”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