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中合天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对第23794302号“一起8书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8661697号“一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86553号“一起作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01541号“一起作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搭便车”、“傍名牌”之嫌。3、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核准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及发票;
2、申请人财务状况、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片、展会合同及发票、宣传手册、媒体报道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3、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米万(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教育信息;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4月20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19年4月27日转让予北京中合天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尚未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不再适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用。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