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712548号“One-Stop Den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ne-Stop Dental 50712548

阅读:151854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极简全数字(北京)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12548号“One-Stop Den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ONE-STOP DENTAL”是申请人独创服务品牌,具有特定含义,用在“医疗”等…

  申请人:极简全数字(北京)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12548号“One-Stop Den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ONE-STOP DENTAL”是申请人独创服务品牌,具有特定含义,用在“医疗”等服务上能够成为广大消费者识别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显著性。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一站式牙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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