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26526号“欢乐喜剧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42739号“欢乐喜剧人”商标经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且无效公告已发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