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862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的识别力。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7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32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图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经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建造风力发电厂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敷石膏、涂灰泥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