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纽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豪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57902号“糖小鱼TAA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95680号“T'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0477号“托瓦T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600463号“TAN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03882号“帝蒙T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掌上型电子字典、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糖小鱼”及英文“TAAMO”构成,其英文字体较大,居于标识上方,具有较显著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显著识别英文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