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谦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02313号“STARVIS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22747号“STARG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79273号“STRAV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77249号“STAR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28229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22582303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STARVIS”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识别部分“STARGIS”、引证商标二的构成外文“STRAVIS”及引证商标三的构成外文“STARGIS”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数字识别部分“360”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数字构成相同,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