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30034号“山水西子酒店 SHANSHUIXIZIHO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山水西子酒店 SHANSHUIXIZIHOTEL及图 50830034

阅读:96026 2021-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夏山水西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30034号“山水西子酒店 SHANSHUIXIZI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

  申请人:宁夏山水西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30034号“山水西子酒店 SHANSHUIXIZI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30763号“山水自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17697号“千家店百里山水画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89564号“食高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89566号“宽慢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7833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323868A号“武夷山国家公园 WUYISHAN NATIONAL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344620号“武夷山国家公园 WUYISHAN NATIONAL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作为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山水西子酒店”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均含有“山水”,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酒店住宿服务;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旅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家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家具”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家具”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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