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吐尔逊江•艾尼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01628号“SUND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4989号“鲜知SUN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417546号“SUNDU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42808号“索莱丝SUN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外观视觉、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口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肥皂、美容面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英文构成、呼叫相近,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可明显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