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05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44995号“ELENAT H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928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23769号“灵兔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80308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