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维娜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盈猎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45003号“泰山TAI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41830号“泰山信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