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26530号“语音验证码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52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语音验证码平台及图”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