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艺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因第4445047号“HAS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2263号决定,于2021年0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2017年07月02日至2020年07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二、经申请人调查,未能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取得实际使用信息。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签订设计合同及设计方案;
2、被申请人宣传情况。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08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知识产权许可;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主持计算机站(网站);工程绘图;质量检测”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上海艺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的设计合同及设计方案为自制证据,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对应的发票等销售凭证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亦为自制证据,且并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