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阮惠宗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82111号“ANGEL BUR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936号“安吉尔 Ang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5941号“安吉尔 An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2891号“安琪 Ang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02193号“ An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49987号“柏蒙天使 BM ANG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369911号“焙爱 Angel baking &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785867号“Angel Pr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439134号“Angel Cent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569657号“AN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569698号“安吉尔 AN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277476号“天使殿堂 Angel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8273766号“angel-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二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ANGEL”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十一的显著识别外文“Angel”、引证商标五、九、十的显著识别外文“ANGEL”及引证商标十二的显著识别外文“angel”高度近似,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会计;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