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西县梯岭茶厂
委托代理人:安徽艾特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67080号“梯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0452号“树天 SHU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04168号“天洛 TIANL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93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19258054号“天籁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