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奥法尔马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泽辉辰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4日对第44411251号“科舒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法国首家独立制药公司,在全球包括中国医药领域均享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51602号“泰舒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其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考虑到申请人及其“泰舒达”商标已经在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泰舒达”药品。被申请人并未合理避让,反而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网页介绍;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资料;
3、引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4、财务审计报告;
5、调查统计表及中文摘译;
6、申请人商品销售资料;
7、品牌宣传资料;
8、相关案件裁定书、判决书;
9、有关商品查询资料;
10、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10月27日。
2、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5类膏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科舒达”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泰舒达”仅一字之差,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