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58024号“VOICE MON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81687号“我是特优声VOICE MONSTER”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