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88559号“TENSOR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08320号“TENSORFL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73190号“拓丰 TOP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74463号“TEMP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