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蚂蚁星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93056号“小鱼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47826号“塘小鱼”商标、第27399666号“鱼塘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含义、呼叫、字形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能区分,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标识,已经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投入使用,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以及广泛的消费群体,能够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