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845845号“金远博科技 JINYUAN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远博科技 JINYUANBO及图 51845845

阅读:164641 2021-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金远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45845号“金远博科技 JINYUAN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04…

  申请人:深圳市金远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45845号“金远博科技 JINYUAN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0434号“JINYUAN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显著,且申请商标在申请人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中文译为“金远博科技有限公司”,是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简称,是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产生误认,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所含文字“JINYUANBO TECHNOLOGY.,LTD”虽为英文,但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识别力,可将其与申请人中文名义相对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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