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87437号“南网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22623号“南网科源”商标、第11991664号“南网科源SOUTH NETWORK KEYUAN及图”商标、第6381784号“南网数码及图”商标、第7034756号“南网软件”商标、第3934296号“南网NAN WANG”商标、第11641053号“南网WWW.NFDAILY.CN”商标、第12355869号“南网电力及图”商标、第43462846号“南网”商标、第45114407号“南网电气NANWANG ELECTRIC及图”商标、第51823748号“南网50H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已无效,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可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六、九、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均包含显著文字“南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电池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电子字典、电池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