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死海普瑞米纳美容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74332号“AVOLO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04950号“AVOL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同,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等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系对其商标抢注的主张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