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04130号“圆通文创 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3058号“圆圆”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3057号“心贝”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